承诺服务制度

杭州市上城区溯采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承诺服务制度

 

一、仪容仪表

1、着装整洁,服饰得体。

2、男同志不得蓄胡须,留长发。

3、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穿过于裸露的服装、不得佩带不适宜的饰物。

4、员工工作时须精神饱满,形体规范。窗口工作时,双手不插袋,不叉腰,不在胸前或背后交叉,身体不倚不靠,做到精神面貌良好。

5、员工必须按规定着装,保证服装清洁、整齐,不得穿拖鞋。

6、员工工作期间统一佩戴工作牌。

二、言谈举止

1、遇到服务对象第一时间上前问好,询问办理事项。

2、与服务对象交谈应注视对方,表情自然,保持微笑。

3、与服务对象谈话不能做出伸懒腰、打哈欠、玩东西等不当动作。

4、接待服务对象要专心听取对方谈话,待对方讲完再谈自己的意见。

5、不得用语言伤害服务对象,不争吵,如对方有不礼貌的言语举止时,应克制忍让,尽量做到大事化小,并及时报告上级妥善处理。

6、员工间相互交谈音量要适当,不得高声喧哗,保持安静的环境。

7、严禁在工作场合聚众聊天,吃零食,打游戏,玩手机。

8、办公场所及公共区域禁止吸烟,严禁乱扔烟蒂。

三、接待要求

1、热情接待,态度和气,做到“三心”:热心、耐心、诚心。

2、微笑询问,耐心解答,做到“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要推广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4、接听电话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问“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有关事项要认真记录,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5、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要为前来办事的人员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志愿者的道德修养和精神风貌。

6、凡服务对象询问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解释政策要清晰;需要前来办理的,要明确告知所需材料、手续及办事程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要一次性讲明原因。

7、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凡属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有推托或敷衍向讯者;对确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力提供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式。

8、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

四、上门服务

1、上门前与服务对象提前预约,确认好时间地点。

2、上门时身穿公益服,先敲门,微笑问好。

3、进门时着装整齐、穿戴好鞋套。

4、服务过程中不乱跑乱动;不得收取服务对象给予的物品钱财。

5、服务完成后,保持服务处的干净整洁,尤其是管道疏通,地面不要留下积水、污水等。

6、与服务对象确认问题解决后方可离开。

 

杭州市上城区溯采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5月1日

 

通过公开渠道提供专业服务信息

通过公开渠道提供专业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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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愿汇:杭州市上城区溯采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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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党群服务中心活动平台: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代发活动招募信息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杭州市上城区溯采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组织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益组织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溯采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组织设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小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对监督相关事项有最高解释权与处理的决定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组织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监督管理小组的任务是对本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工作人员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志愿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监督实施;

(二)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组织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服务工作中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

第六条  监督小组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群众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第七条  监督小组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对志愿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通过实践建立健全科学的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八条  志愿者在上门服务时应对服务对象公布投诉电话,监督小组负责配备受理群众投诉的人员;对群众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监督小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群众提出的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九条  监督小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志愿者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经理事会决议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上城区溯采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5月1日